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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语考试国内考点申请评审管理办法
[source]  汉考国际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[ Date of issue]  May 24, 2017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    为规范对汉语水平考试(以下简称HSK)、汉语水平口语考试(以下简称HSKK)、中小学生汉语考试(以下简称YCT)、商务汉语考试(以下简称BCT)国内考点的申请、评审工作,明确申请及评审流程,制定本管理办法;

第二条    汉考国际教育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汉考国际”)受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委托统一负责考点管理、监督和评审工作;

第三条    本办法所称“申请”,是指各单位在设立考点之前,应首先向汉考国际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材料;

第四条    各单位在提出考点设立申请时,以及汉考国际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时,应当遵守本办法;

第五条    申请工作分为三个主要环节:考点申请、考点评审、双方协议签署。

第二章考点申请

第六条    考点申请单位分为两种:国内各类院校和社会机构。

各类院校指国内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各类学校。

社会机构类包括国内依法注册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考试机构、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它社会团体、公司企业等,具有合法的培训资质,独立法人机构,拥有良好声誉。

以上单位均可申请设立汉语考试考点。

第七条    设立汉语考试考点,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.申请单位周边10公里内应无其他汉语考试考点;

2.申请单位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能够提供符合考试和要求的场地和设备设施;

3.申请单位具有完善的汉语教学体系和健全的行政管理、教学管理和学生(学员)管理规章制度,具有2名持《国际汉语教师证书》教职人员;

4.申请单位具备留学生接收资格的,应将汉语水平考试作为来华留学生入学及毕业标准

5.申请单位将汉语测试纳入教学评估体系,将《HSK标准教程》等系列教辅材料纳入课程体系;

6申请单位具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联络人员;

7申请单位应拥有从事市场宣传、招生、技术支持和运营管理的优秀团队,具备较强的市场开发能力,能积极宣传、大力推广考试,并在当地形成较大影响;

8申请单位具有相对稳定的持有《考试管理员资格证》的考务人员(包括主、监考人员),人员配备和要求须遵循考务管理办法;

9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。

第八条    考点评审服务费

申请单位需向汉考国际缴纳评审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。

账户名称:汉考国际教育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

开户行:民生银行北京德胜门支行

账号:601292733

第九条    考点申请所需材料

1.填写《汉语考试国内考点申请(登记)表》(见附表),加盖公章,一份原件,一份复印件,于左侧装订成册;

2.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其它材料,包括:营业执照、资质证明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、机构简介、办学情况介绍、教师情况、学员情况、发展规模、硬件条件和其他相关资质。

第三章考点评审

第十条    申请单位递交资料并交付评审服务费30个工作日后,汉考国际作出是否通过评审的决定。

第十一条        汉考国际评审员将根据本办法中对申请条件的规定,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。有需要的评审员将进行实地考察,审查范围主要是:

1.评审申请单位所提交资料是否属实;

2.评审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经营性地位;

3.评审申请单位的硬件条件;

4.评审申请单位的管理制度;

5.评审申请单位教学能力、行业地位;

6.评审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教师的资质及工作或教学能力;

7.其他需要审查的相关内容。

第十二条        评审员对所调查内容进行总结,完成评审意见书查,提出是否通过评审的建议。

第十三条        汉考国际对评审意见书进行审议,根据考试整体发展布局、市场情况,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批。

第十四条        向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,授予“汉语考试考点”牌匾,赠送《汉语水平考试大纲》一套,并与汉考国际签署年考量不低于100人次的《汉语考试服务合作协议》。

第十五条        汉考国际通过官网公布审查合格的新考点名录。

第十六条        当依据的标准、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考点发生重大变化,应重新实施评价。

第四章 监督管理检查

第十七条        汉考国际对考点实施监督管理。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考试巡视、现场监督、暗访、考生意见调查、考试管理人员定期考核。

对检查不合格的考点按照《汉语考试考点管理办法》进行警告、停考整顿、考点撤销

第十八条      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考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。汉考国际应当及时调查处理,并为举报人保密。

第六章其它

第十九条      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考点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汉考国际报告,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:

1. 负责人、联系人变更;

2. 考点名称变更;

3. 考点地址变更。

第二十条      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考点资格予以注销:

1.     协议期届满未延续的;

2. 考点依法终止的;

3. 已经不具备组织考试能力的;

4.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考点资格的其它情形。

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汉考国际负责修订并保留最终解释权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          附件:1. 汉语考试国内考点申请评审管理办法(2017)

        2. 汉语考试国内考点申请(登记)表

汉考国际

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